人格症候群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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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为什么并不总是性格结构的有效指标。因为行为如果受外部情况和文化决定的成份同受性格决定的成份同样大,如果它只是三组力量之间的一个妥协构造,它就不大可能成为它们心中任何一个完善的指标物。

人格症候群及行为

总体来看,在做出具体的分析之前,我们可以说症候群与公开行为之间的关系大致如下:每一行为都倾向于成为整体人格结构特征的一种表现形式。说得更具体一点,这意味着每一行为都趋于受每一个症候群的决定(除下文还要谈及的其他决定因素之外)。从理论上讲,当张三对一个笑话作出反应时,我们就可以从这单一行为的各种决定因素中分析出他的安全感水平、他的自尊、他的精力、他的智力等情况。这样一种观点同早已过时的品性论明显对立。在那种理论中,典型的例证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动作被一个单独的特征所决定。我们的理论性叙述可以在某些活动中找到最好的例证,这些活动被认为是“更为重要”,像艺术创作之类,例如在创作一幅油画或一支协奏曲的过程中。很显然,艺术家将自己的全部精力完全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因而它必定成为他整体人格的表现。但这样一个例子,或者可以说,对一个无结构情况的任何创造性反应——就像在罗夏墨迹测验中——都位于连续体的末端。在另一端则是孤立的、具体的动作,那和性格结构很少或没有什么根本的关系。这种动作的例子有:对一类事例的某一瞬间的情境所做出的直接反应(躲避一辆卡车)。对大多数人来说,早已丧失了心理上的纯属习惯的和文化的反应。例如,当一位女士进入室内时男士要站起身来;或者最后,是条件反射行为。此类行为几乎根本没有向我们提供有关性格的情况,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它作为一个决定因素是可以被忽略的。在这两极之间,还有各种层次。例如,有趋于几乎是被仅仅一个或二个症候群所完全决定的行为。一个特别的善意行为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密切地与安全感症候群相关联。谦虚的感情是由自尊所决定的,诸如此类。

这些事实可能引起一个问题:既然存在着这么多类型的行为——症候群关系,那么在开始时为什么要说行为一般是由所有的症候群决定?

显而易见,那是出于一种理论的要求,整体理论必须从这样一种陈述出发,而原子论的方法则必须从选择出的孤立、游离的行为出发,这种行为同有机体的所有联系都被割断——比如只是一种感觉或受制约的条件反射等。从“整体是由什么组成的”这一观点出发,这只是一个“集中”的问题。从原子理论来说,最简单的原始资料是通过还原分析所获得的一个行为片断,即一个有机体切断了它和其他部分的一切联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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