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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献考释》序
刘俊文同志经过了四五年的努力,最近写成了《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献考释》,征序于我。我不懂法律,对于唐代的法律文书更是一窍不通。我本来不敢承担写序的重任,但是我翻看了手稿,我们这位青年学者的治学精神,跃然纸上。我可以想象到,四五年来他搜集资料,推断年代,不知度过了多少不眠之夜,他那谨严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都流露于字里行间,我受到了很大的感动。不敢再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推掉不写。
法律的重要性,尽人皆知。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表现。研究历史而不知法律,有许多问题则将得不到解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期,唐代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朝代。现在研究唐史在国内外已经蔚成风气。鸿篇佳制,灿若列星。对唐律的研究也取得了极大的成绩,杨廷福等同志都有专门著作。唐长孺、王永兴等同志在许多文章中涉及唐律。刘俊文同志个人不久前出版的《唐律疏义》也以其谨严的学风,细致的探讨,独有建树,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好评。日本著名学者池田温教授对此书给予极高的评价。
对于这些专门问题,恕我藏拙不再讲下去吧。
我想在这里着重谈一下我在上面提到的文风问题。我最近读到王元化同志的《〈文心雕龙〉创作论》,他在《跋》中的一段话引起了我的共鸣。他说:
我曾经说,我们时或可以看到,有人提出一种新观点或新论据,于是群起袭用,既不注明出自何人何书,以没其首创之功,甚至剽用之后反对其一二细节加以挑剔吹求,以抑人扬己。这种学风必须痛加惩创,杜绝流传。我们应该学习马克思写《资本论》那样,对古往今来提出任何一种新见解的理论家,都在正文或注脚中一丝不苟地予以注明。我们必须培养这种学术道德风尚。
王元化同志在这里提到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在文艺创作范围内还是在科学研究范围内都时而遇到剽窃的情况。剽窃的问题中外都有。我们虽不能说“古已有之,于今为烈”,但是我们今天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而且已经有35年的历史了。按理说,这种现象应该绝迹,至少应该减少到最低限度,事实并不是这样。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王元化同志之所以不惜大声疾呼,其原因恐怕也在这里。我对于他的意见是完全同意的。
唐代刘知几对研究历史提出了才、学、识三个标准,清代章学诚又加了一个史德。他说:
能具史识者,必知史德。德者何?谓著书者之心术也。(《文史通义·内篇·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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